中國台商投資經營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中國台商投資經營協會」。
第二條 本會以提供兩岸台商企業、個人有關國內外投資、貿易、理財、金融、法律、財稅、會計、勞資關係、市場開發、知識管理及企業經營管理等正確資訊,以創造投資與貿易福祉與企業價值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台北市,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關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建立國外及大陸台商團體機構之直接連繫管道及合作,以便及時提供資訊。
二、成立投資資訊中心,提供國內外投資、貿易、法令、財稅、會計、市場等正確資訊以及諮詢服務。
三、蒐集投資、貿易相關法令及成敗案例提供會員參考及編撰刊行。
四、成立危機處理小組,適時支援工商界處理特殊事件。
五、辨理國內外投資、貿易相關資訊及法令之宣導、座談、講習、訓練及認證事宜。
六、接受國內外公私團體機構之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。
七、考察國內外投資環境及參與有關觀摩、展示、聯誼活動。
八、其他依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指派之工作。
第五條 凡公私營企業及從事國內外投資、貿易之機構、團體、個人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指派會員代表。
二、優待減付諮詢費用五分之一。
三、免費贈送本會或相關投資商情刊物。
四、提供投資、貿易相關資訊查詢服務。
五、定期參與座談、講習觀摩、展示及聯誼活動。
六、其他有關權利事項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。
二、 應按時繳納會費。
三、 其他有關義務事項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團體會員。
二、個人會員。
三、榮譽會員。
團體會員得指派會員代表人數四人。
對本會業務著有貢獻之單位及個人,得經理事長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,得出席會議,無表決權。
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會員代表: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二、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四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代表資格,由原會員另行改派。
第十條 會員代表經離職者,其代表資格當然喪失,由原會員另行改派。會員喪失資格,其所派之會員代表之隨同喪失資格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並得各自獨立行使之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當選為理事或監事後,經原會員改派者,其會員代表及理或監事,均當然喪失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本會章程或議事項,不繳納會費,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情事者,得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取消其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,由會員及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
另置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依選舉得票次多者當選,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侯選人參考名單。
對本會之業務具有貢獻之人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理事,得出席會議,無表決權。
第十五條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、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二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分別選任之,以得票最多者當選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會員代表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及監事者,除該會員代表即時選定其一外,以當選理事為準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出缺時,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分別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理事、監事。
二、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費金額。
三、決議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決議本會章程之修改。
五、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六、決議理事會、監事會所提理事、監事之解任案。
七、決議重要財產之處分。
八、決議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審查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三、建議理事、監事及常務理事之人數。
四、選舉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五、理事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,其情節重大者,得依決議向會員大會提出處分案。
六、會員或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三條所述情形之一者,得依決議向會員大會提出處分案。
七、決議本會之各規章。
八、聘免本會重要會務工作人員。
九、聘免本會重要會務工作人員。
十、其他應辨理之事項。
第廿一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監督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。
二、監督理事會業務之執行。
三、審查本會財務、年度預算及決算,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
四、選常務監事。
五、監事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,其情節重大者,得依決議向會員大會提出解任案。
六、其他應辨理之事項。
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不為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就副理事長中推選一人代理之。
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,副秘書長一至二人,另置秘書、組長、專員、幹事、助理幹事及辨事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議通過聘免之。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,均應報主管機核備。
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五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置名譽理事長若干人,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,聘期為一年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四章 會議與決議
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。
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者三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之解任。
三、重要財產之處分。
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不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行使職務,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或聯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,應於開會十五日前通知,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召集,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之。前述通知以書面、電郵、簡訊或其他可證明為有效之方式為之。
第卅一條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、常務理事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各以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理事、監事得採視訊會議方式參與理事、監事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。以事先約定之視訊工具線上參與,簽到及表決以唱名舉手、回覆訊息或其他約定之有效方式進行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各級會員入會時,應分別
(一)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。
(二)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
(一)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。
(五)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。
三、諮詢費提成收入。
四、補助費及自由捐助收入。
五、接受委辦及研究收入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止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,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每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全體同意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。